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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公告 > 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阅读 589 创建于 2010-08-16 16:24:50

宁建字[2010]686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频频发生城市地下管线设施损坏事故,给居民生活和地下管线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为确保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和防范管线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及管线权属单位认真执行。
    1、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通报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管线权属单位提交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召开该工程项目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专题会议,根据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的有关图档资料及保护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向施工单位做好书面技术交底。
    2、对原有地下管线情况不明或管线埋设位置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勘测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监测。
    3、新建或迁改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管线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绘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因移交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竣工档案资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使该部分地下管线遭到挖掘破坏的,一切损失由该管线权属单位负责。
    4、施工单位要根据相关单位的交底资料和现有管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管线资料进行复核,制定保护地下管线的技术措施,经建设、监理单位审定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5、施工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向直接操作人员做好保护地下管线的交底工作;对发现资料标明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或管线的埋设位置无法判断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监理和管线权属单位,在有关单位人员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因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不力、擅自施工造成管线设备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6、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签章认可;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7、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权属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做好书面交底工作;施工单位要求配合现场监护时,应及时赴现场进行监护并指导施工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发现违章施工作业或者危及管线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向施工作业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指导施工作业单位采取保护措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一旦发生管线损坏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
    9、市住建委将严肃查处因工程施工造成的各类地下管线损坏事故,并根据事故等级予以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因违规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事故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红黄牌警示等措施。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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